案例:
我和先生常吵架,他甚至常常限制我的行動,我上班須要用車,他不讓我騎車也不讓我開車。他們家是一個暴力家庭,公公常拿菜刀威脅說要殺婆婆,先生幾乎都是常喝酒,借酒裝瘋回來,看見我在睡覺會把我叫起來,罵一罵說的很難聽,也常偷看我的電話紀錄,讓我每天提心吊膽害怕回家。長期導致我患有憂鬱症。後來我說要離婚,他說要離婚可以,要我付他500萬才可以走。
請問若是要離婚可以嗎?需要什麼資料?小孩監護權歸誰?
解析:
1.根據所陳述之情形,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 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決離婚事由,若你們無法兩願協議離婚,可考量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妳先生限制妳行動自由及使用車輛之行為,已有刑法上妨害自由的觸法可能,妳先生之藉酒裝瘋,半夜叫醒你隨意怒罵之行為語言與暴力,亦有家庭暴力的情形,為了預防其變本加厲,妳可依法申請保護令。
3.所陳述妳先生及其家人之觸法行為與事實,需要人證或物證,來證明確有其事。
4.在提起判決離婚之訴訟時,你可以一併要求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及請求妳先生給付子女的扶養費用,不過若你先生不願給付,又無財產可供妳查封拍賣求償,就可能面臨妳要獨立扶養子女之情形,需慎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