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糾紛

行車上路一旦發生碰撞,後續衍生的法律爭議往往牽涉刑事、民事與行政三大層面。許多民眾誤以為車禍純粹是保險公司理賠修車費與醫療費的小事,直到收到地檢署開庭通知或高額存證信函時,才驚覺事情遠比想像複雜。

在刑事責任方面,只要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肇事駕駛便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過失傷害罪。這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實務上常見被害人透過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增加民事談判籌碼,這也就是俗稱的「以刑逼民」。若事故發生後駕駛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而逕行離開,更會涉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此為非告訴乃論的重罪。

在民事責任方面,核心在於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與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侵害他人身體或財產時,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涵蓋《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財產損害(如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以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雙方若無法在六個月刑事告訴期內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糾紛往往迅速升級為法庭攻防。

酒醉駕車

服用藥物或相類物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稱為酒醉駕車,又稱為醉態駕駛罪,若超過酒測標準,則須依法受罰,但不限於服用酒精,若服用麻醉藥品或毒品造成同樣無法安全駕駛之效果,亦有本條之適用。
原則上酒測值若超過每公升呼氣0.25毫克即成立酒醉駕車,會有行政責任與罰鍰,而超過0.55毫克時則將同時成立刑法第185-3之公共危險罪(醉態駕駛罪),因此罪為公訴罪,故警方一定會主動移送法辦,故酒測值到達每公升0.25毫克即有行政罰(罰單),0.55毫克以上則會產生刑事責任之公共危險罪。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由於傷者可能無法自行就醫,因此立法者在此便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事故之義務。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任何時刻,我們都在您身邊。
各種法律問題,立刻撥打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與法律專家一對一交流,為您釐清一切疑難。

交通事故法律服務

車禍現場蒐證

車禍現場蒐證

發生車禍後第一時間內除了將傷者送醫外,就是需要保留車禍現場,以便日後罹清肇事責任。但車禍發生後,現埸如果遭到破壞(移置),且當事人均聲稱對方為肇事主因時,該如何處理?建議可以朝以下方向嘗試蒐證:
 
尋找目擊證人:
先尋找肇事現埸附近有無錄影監視系統或在埸之目擊證人,若均無時,則需為「現埸重建」工作,以釐清肇事責任。
 
現埸重建:
一般來說可從車輛之剎車痕、刮地痕、雙方車損之相對位置、車行方向、移置後位置與車體破碎零散地之相對位置……等等跡證,以重建肇事現埸。
若有現場蒐證之必要時 需儘速為之 盡量於三天內做完自行蒐證 否則日後重建現場將更加困難

車禍賠償請求

一般車禍所產生的民事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復健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車輛維修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等,因本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原則上均須出示單據(除精神慰撫金外),對雙方賠償才有保障與依據,也是防止受害方獅子大開口的方法。

車禍賠償請求

請求車禍損害賠償時,每一筆金額都必須具備法律依據與確切單據,切忌隨意開價。常見的法定求償項目涵蓋以下幾大範疇:

◎ 醫療與照護相關費用:包含掛號費、手術費、住院費與復健器材費。若診斷證明書明確載明「需專人照護」,即便是由配偶、父母親等親屬親自看護,實務上依然能依據行情比價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賠償。

◎ 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必須檢附醫療院所開立載明「宜休養期間」之診斷證明,並搭配扣繳憑單、薪資轉帳明細或勞保投保資料作為計算基準。

◎ 勞動能力減損與霍夫曼計算:若傷害造成身體永久性障礙,需經由教學醫院進行勞動能力減損比例鑑定,並依受害人退休前之尚餘工作年數,套用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計算一次給付金額。

◎ 物損與折舊扣除:車輛維修費用在法律上區分為工資與零件費用,其中零件費用須依照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進行折舊攤提,往往無法全額照價求償。

◎ 精神慰撫金:法官會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年齡、傷勢嚴重程度及過失情節,判定合理數額。

◎ 過失相抵原則:依據《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亦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若被害人本身有三成肇責,最終獲賠金額就必須扣減三成。

實務上許多人私下簽署和解書時常踩入盲區。例如未載明「撤回刑事告訴」或「拋棄刑事告訴權」,導致賠償後仍遭對方提告;或是未註記和解金「是否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引發後續保險金返還訴訟;甚至在傷勢尚未穩定、後續手術風險未明時急於和解,事後病情惡化卻已喪失法律追訴空間。┴◎

車禍和解協助

車禍和解協助

由於車禍可能會伴隨民刑事責任,因此若欲求免責,則仍建議儘可能與對造達成民事和解,以要求對造撤回或放棄刑事之過失傷害告訴權。當然如果造成民事和解,自然就不會有民事告訴之問題。刑責部分若非「非告訴乃論」(例如過失致死罪),則均能請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避免前科與罰金之問題。

車禍訴訟

發生車禍後若欲提出告訴,則可依是否有受傷情況區分為單純提出民事告訴或同時提出民事與刑事告訴一併提出,告訴流程如下:

提出民事告訴流程:
可於蒐集車禍相關事實證據後,填具民事起訴狀內容,描述車禍事實與損失,並填妥告訴人與被告雙方個人資料與住居所地後,向車禍事實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地方法院逕行提出,審判結果原則上獨立不受刑事判決影響,但多數法院均會尊重刑事法院見解與車禍鑑定報告,故若同時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一般民事庭均會等待刑事法院之判決後,再行作出判決。

提出刑事告訴流程:
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可向車禍發生地之警察局或被告之住所地地方法院提出,一般而言向車禍發生地之警察局提出是最便利的作法,尤其是第一時間便到場協助之警察機關更能掌握車禍發生之經過,勸導雙方和解成功之機會相形也較高。若向警局提出傷害告訴僅需以口頭提出即可,只要向承辦員警表明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員警不可以拒絕受理。

車禍訴訟
車禍事故責任鑑定

車禍事故責任鑑定

車禍事故鑑定報告是由專門的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中會指出各汽機車駕駛人對於事故有無過失及過失比例及肇事主、次因,在和解、調解或是訴訟上都會是一個有力的證據。由申請人填寫鑑定申請書、提供警察繪製的現場圖與現場照片,並支付新台幣3000元鑑定費用給予該地區事故鑑定委員會,約在一個月內該鑑定報告書就會完成。

若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有異議,或另有新的有力證據時,可在收到報告書之十五天內,向省(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

爭議個案的處理歷程

一名機車上班族在行經無號誌路口時,遭左轉未禮讓直行車的自小客車撞擊,導致鎖骨骨折並伴隨韌帶斷裂,半年無法從事原有的倉儲搬運工作。

事故初期,汽車駕駛主張機車超速亦有過失,且其保險業務員表示「親屬在家照顧不予給付看護費」、「倉儲工作薪資採基本工資認定」,並以車輛零件折舊為由大砍修車費,合計僅願賠償十二萬元。被害人深感不公,原本打算直接提告過失傷害。

在專業律師介入協助後,首先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並送交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功確立汽車駕駛為事故「肇事主因」,將機車過失比例壓制在最低限度。同時,律師協助補強醫師診斷證明書之醫囑內容,明確記載休養期間與需專人照護三個月之事實,並調閱當事人過往一年的扣繳憑單證明實際月薪為四萬八千元。

在完整的求償單據與鑑定報告支撐下,律師偕同當事人前往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協商。面對完整且合法的損害計算書,對方保險公司最終修正評估,雙方以六十五萬元達成調解,並直接在調解書中簽署撤回告訴條款。調解書送交法院核定後,被害人順利取得賠償金安心養傷,肇事駕駛亦免除了刑事判刑與前科紀錄。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的實質效益

車禍發生後的處理黃金期非常短暫,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介入能全面翻轉處於劣勢的談判局面。

在蒐證階段,律師能指導當事人保全行車記錄器、現場照片,並評估申請「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乃至於進一步自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的時機點,鎖定對自己最有利的肇責比例。

在金額精算階段,律師熟稔法院判決標準與法規折舊計算,能協助受害者逐項列出滴水不漏的索賠清單,擊破保險公司慣用的壓價話術;若受託協助肇事方,律師則能剔除對方無理膨脹的虛列項目,避免當事人承擔超出法律範圍的過度賠償。

在程序推進階段,律師能有效運用刑事過失傷害的六個月告訴期間作為談判槓桿,協助規劃和解、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進入法院訴訟的時程。經由律師擬定或審閱的和解筆錄,能精準規範賠償給付方式、撤告承諾、保險金抵充細節與全面放棄追訴權限,確保協議具備最高法律保障,杜絕任何可能復燃的法律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