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倩於去年十月和志明在花花餐廳舉行喜宴,當時雙方親朋好友共請十五桌,席間杯觥交錯好不熱鬧。但奇怪的是,婚後只要小倩一提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志明每次都用各種理由推拖。只是這一拖大半年都過去了,志明還是消極以對,雙方也因此屢次發生激烈爭執。小倩一氣之下搬回娘家,並認為志明是蓄意欺騙感情,讓她成為笑柄身心俱疲。
憤而告上法院,要求志明返還喜宴費用以及精神賠償。
解析:
依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變成登記婚,也就是宴客不再是婚姻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只宴客未登記並不具有結婚效力。所以這對怨偶在法律上來說並不是夫妻,所以無需辦理離婚。
雙方可以列出因婚禮所發生的相關支出及饋贈物品,交由法官裁定。但兩人無法協商辦理結婚登記,違反婚姻不可要求精神求償,所以小倩無法請求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