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扶養費?
扶養費是指針對具有扶養義務的個體所提供的生活維持費用。常被稱為照顧責任或扶養責任,法律用語將其稱為”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7條明確規定:「一個人必須在無法維持生活且沒有謀生能力的情況下,才會產生扶養義務」。其中,“不能維持生活”是指無法僅依賴個人財產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不僅是指沒有工作能力,還包括具有工作能力但在特定經濟和社會情況下無法找到工作的情形。
舉例來說,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很可能屬於“不能維持生活”的類別,因此需受到扶養。
付扶養費的人,扶養權比較大嗎?
扶養權是指一方或雙方父母在離婚後有權照顧和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這不僅僅是提供經濟支援,還包括日常生活的照顧、教育指導以及情感支持。法院在判定扶養權時,主要依據的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考慮因素可能包括: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能力、子女的年齡、健康狀況、與父母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雖然扶養費和扶養權在定義上是獨立的,但在實際的案例裁決中,它們有時會相互影響。例如,獲得扶養權的父母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較高的扶養費以支持子女的生活。無論扶養權的判定如何,雙方父母都有法定義務確保子女的福利。這意味著即使某方父母未獲扶養權,仍有責任按照約定或法院裁決支付扶養費。
在離婚情形下,如何分配扶養費?
扶養費主要用於支持那些不能維持生活的人,與贍養費有所不同。若雙方能達成扶養費用的共識,則可以根據該共識進行支付。但若無共識,則需由法院裁定。
首先,即便父母在離婚後未承擔親權,對未成年的子女依然具有扶養義務。因為孩子是父母雙方的共同責任。
其次,扶養金額會根據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和父母的經濟能力來確定。
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確定每個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月扶養費。一般情況下,扶養費會由雙方父母平均分攤。
若父母的經濟能力有明顯差異,法院會根據上述指引,再加上未成年子女的需求、雙方薪資、財務狀況和照顧實際情形來進行調整。
如果父母雙方都面臨經濟困難,法院則可能參考“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並依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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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的調整及違約處理
扶養費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如果因某些變故需要調整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應透過法院進行調解。若一方未依約或法院裁定支付扶養費,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聲請程序
- 確定執行名義。
- 根據離婚方式,準備相對應的證明文件。
- 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家事及少年法院提出聲請。
- 提供必要文件,包括聲請狀、執行名義、對方的財產和所得查詢資料等。
背景:
王小姐和李先生離婚後,他們的12歲女兒由王小姐獨自撫養。李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中階經理,月收入約為80,000元,而王小姐是家庭主婦,無固定收入。
扶養費計算: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5,000元。按照一般情況,雙方應平均分攤此金額。但考慮到王小姐無固定收入,法院可能會判決李先生承擔較大比例的責任。
判決:
法院裁定李先生每月需支付20,000元作為女兒的扶養費,王小姐需自行承擔剩餘的5,000元。
背景:
陳太太和林先生離婚後,他們的兩個子女(一男一女,分別為10歲和7歲)由陳太太獨自撫養。陳太太是一名小學老師,月收入為50,000元;林先生則是自由職業者,月收入約為35,000元。
扶養費計算: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兩個子女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總和為50,000元。一般來說,雙方應各支付25,000元。但考慮到陳太太的收入較高,且她還需要照顧兩個孩子,法院可能會進一步調整支付比例。
判決:
法院裁定陳太太每月需支付22,000元,而林先生需支付28,000元作為兩個子女的扶養費。
以上兩個案例都依據實際情況進行了扶養費的分攤計算。在確定扶養費金額時,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收入、照顧狀況、子女的需求以及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