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照順序,減少親友爭議

案例:
王五(已婚,並有兩個兒子)在2004年間不幸去世,請問王五母能否參與王五的遺產分配?如可以參與分配,比例會是多少?

解析:
1.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2.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
3.故繼承人除配偶外,其他繼承人須視是否有前一順位繼承人而定是否有繼承權。例如:夫死亡,則由其配偶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繼承其遺產。
4.此時,夫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存在,故無繼承權。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存在,始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夫之父母)繼承其遺產。
5.因被繼承人王五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王五之子女)存在,故第二順位繼承人(王五母)並無繼承權。該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子女平均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