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網路犯罪態樣

案例:
小花在暑假後預備要升國中三年級,為了開學後可以存到一筆足夠的金錢來買中意已久的名牌服飾及超炫手機,遂決定充分運用自己的專長、架設了一個專屬網站,並在未告知班花小玉的情形下,利用網頁虛擬空間公開上小玉美美的沙龍照,謊稱是自己最近新拍的照片,藉以吸引網友與其交往;並在與網友網交一個月後,進一步明示加暗示網友:可以陪其過夜,而且一次只收成本價新台幣2000元!網友欣然赴約,雖然在發現小花的樣貌後有些失望,但仍決定與其歡宵一夜,並支付了新台幣2000元;請問小花的行為有無觸犯法律?花錢消費的網友是否有觸犯法律?

解析:
1.小花在未徵得班花小玉的同意下,自行將其沙龍照公開在網頁上,此行為因侵犯小玉的「肖像權」(肖像權屬於人格法益的一種),已觸犯民法第十九條〈註一〉,小玉得請求法院命小花除去此侵害,並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註二〉,請求小花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若小玉心中尚覺名譽因此受到嚴重侵害,亦得請求小花採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網或登報刊載道歉啟事等等。
2.未滿十八歲(實際上應是未滿十六歲)的小花利用自己架設的網站,刊登小玉美美的沙龍照,藉以吸引網友與之交往,並釋放可以與之進行性交易的訊息,小花此等行為,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註三〉,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3.花錢消費的網友,因與未滿十六歲的小花進行性交易,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註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註五〉之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網友亦未滿十八歲,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註六〉之規定,仍是形成觸法行為,只不過可獲得減輕刑罰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