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後,刑事警察難以介入,但若懷疑配偶外遇而偷看對方手機訊息、安裝追蹤器,律師提醒這些動作雖有助於民事訴訟舉證,但在刑事部分恐違法,如因此遭對方反告,得不償失。
李姓男子結婚十多年,新婚時,小倆口感情深厚,生活甜蜜,但變成「老夫老妻」後,妻子見丈夫互動漸行漸遠,幾近陌生人,懷疑丈夫是不是在外偷吃、「找狐狸精」。
李妻多日觀察,發現丈夫與王姓女子過從甚密,多次談話曖昧。一日,妻子趁丈夫電腦Line帳號未登出,截圖存取他和王女的對話;隔日凌晨,妻子又趁丈夫宿醉,在床上昏睡時,用手機翻拍他與王女的對話。
不僅如此,為了掌握丈夫的行蹤,妻子在未經同意下,偷偷將衛星追蹤器裝設在丈夫平常上班的轎車上,當每次懷疑丈夫深夜未歸時,便撥打衛星追蹤器內的電話門號,由追蹤器以簡訊回傳即時衛星定位資料。
李妻蒐證後,拿著丈夫與小三間的曖昧對話,還有丈夫多次出入汽車旅館等非公開活動證據,依侵害配偶權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律師吳佳融表示,李妻所做的動作,看似是為了維護配偶權益而蒐證,但這些行為卻反遭對方反告妨害秘密、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罪。
吳佳融說,實務上多認為,夫妻雙方有互負忠貞,在道德上、法律上有維護婚姻純潔的義務,但並不能無限上綱,要求配偶必須被迫接受對方全盤監控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的義務,不得以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需求,任意竊聽、跟蹤。
吳說,在通姦除罪化後,外遇證據蒐集在無法透過刑事警察協助下,更顯得困難,原告無奈下想自立自強蒐集證據,一不小心就容易誤觸法網。
吳佳融指出,民事訴訟中,考量出軌方的隱私權與被害人的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調整,尚可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但刑事訴訟中,法院觀點不同,配偶蒐證時不一定能主張不貞蒐證權,若因是侵害個人隱私權而取得的證據,告人不成反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