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債務清理問題

一、案例
莉莉與阿倫婚後經常為了家庭開銷爭吵,兩人都有工作,但是阿倫都把薪水拿去投資,沒有幫忙分攤家庭開銷,甚至為了投資向銀行借貸導致負債累累,莉莉對於自己要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感到不平,也擔心阿倫在外欠債,自己是否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夫妻間之債務清償責任: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債權人請求宣告適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三、研析
家庭生活費用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之,且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是配偶對外之負債,除非他方擔任其連帶保證人或共同發票人,原則上與另一方無關,惟配偶之債權人如向法院聲請宣告改定分別財產制,則其債權人可能代位行使前述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