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名學生逛電腦商場,看到一部剛剛上市的名牌筆記型電腦,但沒錢買,就找了一張型錄,蓋在那部筆電的上面,左看右看確定沒有人注意時,將筆電帶走,後來,商家發現該筆電被偷了之後,從監視錄影帶發現竊盜的全部過程,及清晰的小偷臉部影像,遂透過媒體呼籲那名小偷趕快歸還,他不再追究,試問這名學生的行為是不是就可以不構成竊盜罪?
解析:
這名學生偷走手提電腦的行為應該是確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並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司法警察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固屬無疑,但是在我國刑法採教育刑主義,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來說,除了對這名學生提起公訴,並科以刑罰外,如果這名學生歸還電腦,表示悔過,店家表示不再追究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較為寬容的處理方式:
1.這名學生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歸還所偷的手提電腦,而這名學生過去也沒有犯罪的前科,商家又表示不再追究時,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職權處分(認定構成犯罪,但原諒他)。
2.檢察官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這名學生服八十小時以上的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