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因為重病,需要住院,朋友介紹一家外勞仲介公司給我們,結果仲介派來一個柬埔寨的女性看護,國語說的還算流利,可是看起來並不像是很會照顧病人的樣子,所以我們就要仲介再換一個看護,誰知道仲介就開始拖延,就這樣拖延一星期後,移民署竟然跑到醫院來抓這個外勞,說他是逃逸外勞,而我們也因聘僱非法外勞而違反了就業服務法,被裁處十五萬元,請問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一、行政機關應該就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的事實舉證,若無法證明雇主有故意僱用非法外勞之故意,該處分即難認合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應該對於被裁罰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且負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的客觀義務。
又依行政法院39年度判字第2 號判例:「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明確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依判例意旨,被告就原告有違法之事實負起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其作成之行政處分即難認合法。
二、若僱用人對於外勞之身分已進行查驗,雖未發現該外勞已經逾期滯留,仍應無過失可言: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僱用人並非專業機關,對於居留證是否真實並無認定能力,若認定錯誤,實難歸責,應無過失可言。
三、行政機關若未盡調查義務或基於調查錯誤之事實所做出所作出之行政處分,乃屬具有瑕疵之處分,僱用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請求撤銷之。
張祐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