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登記結婚而沒有公開儀式可以請求離婚嗎?

一、案例
愛珍與先生結婚至今不滿3年,沒有生育子女,去年愛珍發現先生與女同事互傳曖昧的簡訊,懷疑先生有外遇要求離婚,但是先生不同意,愛珍想要以兩人只有登記結婚而沒有公開儀式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可是不知道如何進行訴訟,想了解我國就結婚及離婚有何法律上之規定?

二、法律依據
(一)結婚之生效要件:依據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離婚之方式
1. 協議離婚: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 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3. 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研析
1. 結婚之生效要件:經96年5月23日修法後,我國將結婚之方式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結婚必須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方生效力,並於97年5月23日施行。案例中,推算愛珍與先生在民國97年結婚,當時已改登記婚為主要認定有效之婚姻,因此應屬婚姻有效。
2.離婚之方式:於98年4月29日修法後,除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外,增加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之離婚方式,此方式較協議離婚更簡便,無須找二位證人,亦無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倘無法協議離婚或在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或和解,原告起訴離婚者,必須舉證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法院才會判准離婚,惟敗訴之一方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者,得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及第三審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