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價值差額的一半。
重要的是,列入分配的財產只限於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並且要排除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所取得的財產,以及精神賠償金。當然,婚前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
離婚時,哪些財產要拿出來分配?
有財產價值都要列入計算
「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期間雙方所負債務之後,不論是不動產如房子、土地,還是動產如股票、珠寶或現金,只要有價值,都要列入分配。例如,儲蓄型保單,即使受益人非夫妻之一,但保人為夫妻一方並對此保單有掌控權,其內的價值也須列入分配。
因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不列入
婚後取得的財產中,若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所得,或是精神賠償金,都不應列入分配範疇,因為這部分的財產不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所賺取的。
夫妻間的贈與財產不列入
可能有疑問的是,夫妻間的贈與是否應列入「婚後財產」的計算。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解釋,夫妻間的贈與亦被視為「無償取得的財產」,因此不應列入分配。若列入分配,則可能變相否定原贈與的意義,這顯然是違反贈與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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