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

依據民國100年6月開始實行的勞資爭議【調解新制】,凡勞工因雇主涉嫌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一般所謂的「權利事項」爭議),以及勞工的工作權之爭(「調整事項」)而至損害勞工權益者,皆可至「工作當地」的縣市府勞工局服務櫃檯提出調解申請。

這和之前的勞工可先申請協調,協調不成還可以再申請調解的程序不同。之前勞工至少還可以有兩次申訴機會,但100年6月開始的新制,變成幾乎只有一次申訴機會。如勞委會網站上所說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如業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對於以同一爭議事由及訴求再申請調解者,如已無再調解之實益,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處理之(參照行政程序法17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反而感覺日益降低。

勞資協調 6 大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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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勞資糾紛

資遣與解雇總是焦點話題,特別是在勞資糾紛的背景下。許多雇主認為只要支付了資遣費,就可以解僱勞工,但情況不盡然。根據《勞基法》第16條,雇主在解僱勞工前,應提前通知或支付賠償金。舉例而言,小王在公司服務2個月,當被公司解僱時,公司需要提前3天通知或給予他三天的工資作為賠償。

加班費的問題時常引發勞資關係的緊張。雖然加班規則因產業而異,但《勞基法》第24條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例如,平日加班第1至2小時,薪資應增加1.34倍;超過2小時則為1.67倍。以小花為例,她平日加班3小時,其薪資應計算為2小時的1.34倍和1小時的1.67倍。

工資遲發、欠發或甚至被要求回捐,這些問題都可能導致勞資爭議。按照《勞基法》第21條,工資應在約定的支付日給付,不得遲於三日。小李的經驗就是生動的例子:他的薪水原定在每月10號支付,但公司延遲到15號,這違反了勞基法的規定。

合理的調職應基於多種考量,其中包括勞工的專長和家庭需求。《勞基法》第10條明確指出,雇主在調職時不得降低勞工的工資或惡化勞動條件。以小張為例,雖然他的新職務被認為是升遷,但由於調職後的薪資並無增加,且工作地點遠離其住所,這可能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勞健保是每位勞工的基本權益,但仍有些公司試圖違規操作,如「高薪低報」以節省成本。《勞基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例如,小美發現她的勞保薪資與實際工資不符,她完全有權透過適當管道來申訴這一不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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