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助

什麼是協議離婚

又稱為「兩願離婚」,若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依照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雙方可以互相協議完成即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無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但仍需以書面約定,至於內容部份則以雙方有共識為主,但相關權利義務或小孩監護權、探視權、生活費用之請求,仍建議與相關婚姻專長律師諮商後予以約定較有保障。

什麼是裁判離婚

在夫妻雙方無法取得離婚之共識或雙方對於協議離婚之內容無法一致時,得至法院的家事法庭提起裁判離婚,也就是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而其中一方仍堅持離婚時,法律所賦予民眾仍可請求離婚之權利。

離婚後的親權認定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亦即一般俗稱之監護權),先由雙方自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酌定,法院亦得依職權自行酌定。
贍養費認定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可知贍養費性質上非賠償請求權,而係基於公平原則,為保護弱勢方且無過失之配偶離婚後之生活所承認之制度。故該由誰給付只看過失與否及是否因此陷於生活困難與性別無關。因此裁判離婚中有無過失之認定確實會影響贍養費之請求,而經濟上之弱勢者亦較有機會請求,贍養費之給付不限於男性,工作上有經濟優勢之女強人亦有可能需支付此費用給另一半的。若在雙方協議離婚之情形,當事人未為協議者,事後則不得向法院請求,故兩願離婚時,贍養費 之給與與否、由誰給與,法律均無規定,僅須雙方合意明定即可。

贍養費一般認為係婚姻關係中扶養義務之延伸,故僅指對於生活困難配偶之幫助,而子女教育及扶養部份,係屬子女扶養義務及生活保持義務,夫妻須共同負擔,故得另外請求,這部分屬於「子女生活費用」之請求,與贍養費之定義不同(贍養費係針對配偶),應分別請求。

外遇的劇情,總是能讓收視節節高升,尤其到了小三遭到撻伐,人人喊打時;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外遇不是男人的專利,有外遇的女人也不少,在事務所內因為外遇要離婚的夫妻不在少數,往往因為離婚條件談不妥而有所爭執。
在離婚之前,您要想清楚,要的是什麼,千萬不要因為一睹氣就什麼都放棄,離婚後,就二不相欠,想後悔都來不及了,無論您是後悔太早放手成全小三,還是後悔監護權及贍養費的問題,都要在離婚前談好。
無論是贍養費或監護權等離婚條件,一定要在簽妥離婚協議書之前就白紙黑色寫明,以免日後有爭議而更難解決。
往往手中握有籌碼的一方,會是談離婚時的大贏家,這就是法律給婚姻的一項保護。 我們有最專業的律師團隊,專門處理婚姻問題,離婚法律,贍養費,監護權等問題,經驗及專長是我們的根基。

任何時刻,我們都在您身邊。 本事務所提供專業外遇、離婚、贍養費、監護權...等等相關問題服務,歡迎撥打24H免費諮詢專線

婚姻法律服務

離婚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爭取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申請家暴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條例法第9、12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爭取子女監護權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認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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