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隨便解僱員工嗎?

案例:
東原到大華清潔公司上班已經五年多了,有一天,下班的時候,老闆告訴東原明天不用來上班了,老闆可以隨時解僱員工嗎?

解析:
1.一般所講的解僱或是炒魷魚,在勞動基準法的用語是「終止勞動契約」。
2.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除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的事由外,終止勞動契約,要先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視繼續工作時間長短,從十日到三十日不等。
3.本案東原已經上班五年多了,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其預告期間是三十日前,所以,老闆臨時通知東原明天不用來上班是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4.但是,勞動基準法同時規定如果老闆沒有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因此,東原可以向老闆要求給付至少三十天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