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能不能請求子女撫養費?

一、案例
英傑與小芳是透過親友介紹相親結婚,婚後兩年生育兩個孩子,原本婚姻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不料英傑卻與公司的女同事發生外遇,小芳無法接受也不想原諒英傑,已做好離婚並爭取監護權的打算。在多次談判後,英傑同意與小芳協議離婚,小芳不知道能不能跟英傑請求子女扶養費?若兩人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英傑按月給付新台幣2萬元給小芳,之後英傑不履行,小芳該如何處理?

二、法律依據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三、研析
1. 小芳可請求英傑按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扶養費,目前扶養費由各縣市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原則上由夫妻各負擔二分之一,小芳可以提出金額,若英傑同意則可以一併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求。

2. 協議離婚書屬契約之性質,英傑若不履約,小芳可起訴請求英傑履行按月給付扶養費之約定,法官會視雙方之經濟能力調整應負擔之比例或扶養費之數額,於取得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執行英傑名下之財產或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