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種類有
診斷過失、治療過失、延誤治療、延誤轉診、用藥不當、接生不當、手術過失、急救不當、護理不週
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應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簡言之,即不使有害結果發生而使自己意識集中謹慎行使的義務。由於醫療行為具有專門性、複雜性、裁量性,因此醫師的注意義務包括依法令之注意義務,如醫療法、醫師法等,依醫療機關內部的規則,如經驗法則應注意之義務等,依醫學文獻、醫學水準的注意義務。
若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違反其應該注意的義務(如違反上述所示之義務),此時其違反注意義務且若能注意而不注意致損害患者,即為醫療過失。
有關醫師的過失(醫療過失),其種類繁複,以下僅就幾種常見者為說明:
一、診斷過失
所謂診斷指醫師經由了解病人的病情並借助各種醫學檢查之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對病人所患為何病及病因、部位、性質和功能損害程度做出判斷的步驟及方法。而診斷過失包括:
- 診斷錯誤:如A.對病變部位診斷錯誤,B.對病變性質診斷錯誤,C.對病因診斷錯誤。如肺炎診斷為重感冒。
- 延誤診斷:此所謂延誤並非以時間之長短為準,而是以有否延誤治療為準。
- 漏診診斷不詳盡:比如醫師,為急診號之病人治病,竟對病歷率為記載,多項病症未為記載,且明顯可以檢查出來竟沒有檢查。
二、治療過失
所謂治療指為消除疾病減少痛苦恢復健康而採取的各種醫療措施。所採取之治療行為如未以適當針劑治療,致病人病情加劇,即有治療過失。
三、手術過失
比如手術前疏於檢查、異物殘留病人身體中、違反手術原則、止血不確實、處理不當致發炎等皆屬之。
法律服務
患者和家屬應有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九條規定,證據有滅失之虞,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所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而此等證據,有關醫療資料者,其至少有診斷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記錄、醫師指示等、看護記錄、照射記錄、處分記錄、醫院日誌、病歷表、診斷記錄等等,因此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為免日後舉證困難,自宜依循法律途徑為證據之保全為妥。
醫療糾紛調查蒐證
證據可分為人證、書證與物證類,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甚至同房之病患等,只要親自見聞相關事實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書證包括病歷、護理紀錄資料等,以文書內容作為證據;物證包括藥袋、點滴袋、排泄物、病患衣服等,以該物品本身作為證據。
相關法規諮詢協助
發生醫療事故時,受損害的病人或家屬可向醫療機構(醫院或醫生)提出:
一、刑事上業務過失致人死亡或傷害之告訴
二、民事上請求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因醫療涉及高度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而且往往所有的醫療資料皆掌握於醫療機構(醫院或醫生),因此實務上受害方常面臨舉證上的困難,無法有效證明該醫療機構的疏失與受害方的損害有明顯確實的因果關係。因此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為免日後舉證困難,自宜依循法律途徑為證據之保全為妥。
我們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協同尋求真實的訴訟代理人,本身除了具有專業知識外,更有無比耐心與毅力,盡力幫助當事人爭取權利,且於當事人面對訴訟或仲裁時,能提供正確的法律保障。
新聞案例
署立台北醫院醫師張景永未檢查出胃痛到診的丁姓病患是食道癌第三期,遭病患控告業務過失傷害後,擔心有責任,竟塗改病歷,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丁姓病患因胃痛,九十七年十一月間到署立台北醫院就診,由張景永醫師進行胃鏡檢查,未查出有食道癌病兆,僅依胃部發炎、胃潰瘍開藥。
丁某胃痛情況沒有減緩,九十八年一月改由施姓女醫師接手看診,施女依張景永記載的病歷報告投藥,直到四月間丁某仍感不適,施女再度安排胃鏡檢查,始發覺丁某罹患食道癌已為第三期。病患認為醫師沒在第一時間檢查出來,涉有醫療疏失,具狀控告兩醫師。 張景永擔心有法律責任,涉嫌在病歷上添加「食道下狹窄、出血」、「建議施作消化道攝影」等不實的檢查事項。施姓女醫師調閱發現竄改,向病歷室及院長舉發,院方調出影像系統及內視鏡檢查報告病歷比對,確有不合。
林姓女子認為台安醫院劉姓醫師診斷父親皮膚紅腫時,開立止痛藥過量,導致父親2年後腎衰竭病逝。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判決劉醫與台安醫院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3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林姓女子的父親在民國96年間,因深夜被蚊子叮咬、搔癢破皮而感染,到台安醫院看皮膚科門診後,因急診室當班醫生認定病況危險,立即辦理住院治療。隔日,林父右臉紅腫惡化,劉姓醫師診察判定林罹患蜂窩性組織炎,開立抗生素、強效止痛藥物等治療。但林服用5天後消化道出血,下肢腫痛,約2年後腎衰竭病逝。林女認為劉醫用藥過當,向劉醫與台安醫院連帶求償300多萬元。
劉醫辯稱,當時診斷林父無消化道疼痛、出血等紀錄,故使用抗生素、止痛藥,另加胃藥服用並無不妥,且林父下肢腫痛無法行走,是舊有病史與老化所致,與醫療用藥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林父看診時高齡81歲,又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醫生開立止痛藥劑量應審慎注意,認定劉醫應負醫療疏失責任,判決劉醫與台安醫院應連帶賠償林父繼承人林女13萬2160元。全案可上訴…
桃園一名女子長期受狐臭困擾,因而接受朋友建議,到台北市的一間整型診所進行手術治療,但主治醫師處理不當,導致女子右側腋下皮膚壞死。氣得李姓女子要求求償200多萬。法官認定,主治醫師確實有疏失,判賠24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天生腋下多汗、長期受異味困擾的李姓女子,6年前經友人介紹,她到台北市一間整型診所就診。診所的洪姓主治醫師建議她,可以動刀根治狐臭,還向她保證,手術不會有不良影響。但手術結束後,李姓女子坐在病床上,就感到右側腋下傳來劇痛,院方告知這屬於正常現象,請她不用擔心。3天之後,李姓女子的腋下,卻出現紫色瘀青,醫師還是聲稱會慢慢好轉。由於腋下持續疼痛,導致李姓女子的工作幾乎停頓,最後,她前往台安醫院檢查才發現,手術部位的皮膚因為沒有貼好,導致組織缺血壞死,氣得李姓女子對洪姓醫師提告。
法官根據鑑定報告內容,認定李姓女子是因手術止血或術後包紮壓迫不足,發生血腫,醫師事後也沒有有效止血和清除血腫,顯然洪姓醫師有醫療過失,造成李姓女子身心痛苦,而且必須持續進行復健治療。法官最後審酌雙方身份地位後,判決洪姓醫師須賠償李姓女子24萬多元。
張姓男子到再生診所戒毒,不料注射藥物後死亡,家屬質疑密醫打針要求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由於被告不到庭,又未提出答辯,視同對張藥物中毒死亡不爭執,改判診所賠償211萬元,相當罕見。
高雄地院依據衛生署等單位鑑定報告,認為張是因特拉嗎竇藥物中毒死亡,但無法證明他是在再生診所注射,判決家屬敗訴。不過,案件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出現大翻案,理由卻是被告在一、二審均未現身,又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法等於默認家屬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