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的發生,通常都是肇事之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所致。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外,肇事駕駛人的行為,尚須受到刑法的評價。當然,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的肇因都是因為「過失」所引起的,所以車禍事故的犯罪內涵比起其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要來的低。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
酒醉駕車
服用藥物或相類物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稱為酒醉駕車,又稱為醉態駕駛罪,若超過酒測標準,則須依法受罰,但不限於服用酒精,若服用麻醉藥品或毒品造成同樣無法安全駕駛之效果,亦有本條之適用。
原則上酒測值若超過每公升呼氣0.25毫克即成立酒醉駕車,會有行政責任與罰鍰,而超過0.55毫克時則將同時成立刑法第185-3之公共危險罪(醉態駕駛罪),因此罪為公訴罪,故警方一定會主動移送法辦,故酒測值到達每公升0.25毫克即有行政罰(罰單),0.55毫克以上則會產生刑事責任之公共危險罪。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由於傷者可能無法自行就醫,因此立法者在此便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事故之義務。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 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
- 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 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 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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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服務

車禍現場蒐證
車禍賠償請求
一般車禍所產生的民事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復健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車輛維修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等,因本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原則上均須出示單據(除精神慰撫金外),對雙方賠償才有保障與依據,也是防止受害方獅子大開口的方法。


車禍和解協助
由於車禍可能會伴隨民刑事責任,因此若欲求免責,則仍建議儘可能與對造達成民事和解,以要求對造撤回或放棄刑事之過失傷害告訴權。當然如果造成民事和解,自然就不會有民事告訴之問題。刑責部分若非「非告訴乃論」(例如過失致死罪),則均能請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避免前科與罰金之問題。
車禍訴訟
發生車禍後若欲提出告訴,則可依是否有受傷情況區分為單純提出民事告訴或同時提出民事與刑事告訴一併提出,告訴流程如下:
提出民事告訴流程:
可於蒐集車禍相關事實證據後,填具民事起訴狀內容,描述車禍事實與損失,並填妥告訴人與被告雙方個人資料與住居所地後,向車禍事實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地方法院逕行提出,審判結果原則上獨立不受刑事判決影響,但多數法院均會尊重刑事法院見解與車禍鑑定報告,故若同時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一般民事庭均會等待刑事法院之判決後,再行作出判決。
提出刑事告訴流程:
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可向車禍發生地之警察局或被告之住所地地方法院提出,一般而言向車禍發生地之警察局提出是最便利的作法,尤其是第一時間便到場協助之警察機關更能掌握車禍發生之經過,勸導雙方和解成功之機會相形也較高。若向警局提出傷害告訴僅需以口頭提出即可,只要向承辦員警表明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員警不可以拒絕受理。


車禍事故責任鑑定
車禍事故鑑定報告是由專門的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中會指出各汽機車駕駛人對於事故有無過失及過失比例及肇事主、次因,在和解、調解或是訴訟上都會是一個有力的證據。由申請人填寫鑑定申請書、提供警察繪製的現場圖與現場照片,並支付新台幣3000元鑑定費用給予該地區事故鑑定委員會,約在一個月內該鑑定報告書就會完成。
若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有異議,或另有新的有力證據時,可在收到報告書之十五天內,向省(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