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小姐憂心忡忡的來到事務所諮詢。說她昨天去商店買東西時和店員發生激烈爭吵,對方揚言要保留法律追溯權。
她問這樣是不是一輩子都要提心吊膽,會不會幾年後對方忽然跑去提告讓她吃上官司?
解析:
其實法律追溯權這個以訛傳訛的說法,法律條文中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名詞。而且只有國家對犯人有追訴權,一般民眾有的是告訴權,兩者看似相像,所以一般民眾容易搞混。
告訴權又分告訴乃論,也就是有人向偵察單位提出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需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會立案;以及非告訴乃論,也就是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主動於法律規定時效內向犯罪人提出告訴。
王小姐與店員爭吵時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也就是對方需在六個月內提告,逾時也就法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