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小姐從事專業投資,專門瞄準具有潛力的房地產下手,之後脫手賺取價差,獲利頗豐,只是朱小姐萬萬沒有想到,自己也有踢到鐵板的一天……
朱小姐在民國100年6月間買進在台中市鬧區的建物,並於同年7月將其出租於鞏小姐,詎料鞏小姐入住後,於同年10月在房屋中自殺身亡。身為專業投資客,朱小姐明白這間房子將被認定成凶宅,對於自己將來要脫手會變得非常不便,為求順利,朱小姐委託仲介業者代為出售房屋,並且在進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的登載時,沒有主動告知仲介業者此一情事。
張太太看屋多時,而後決定在於101年5月向朱小姐購買,豈料入住後借由八卦的鄰居得知有人曾在該屋內自殺身故之事,張太太感到非常氣憤並且不安,決定對說謊的朱小姐提告,遂透過法律諮詢服務網找上律師。
解析:
兇宅,指「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之不動產,就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屬於心理上之陰影,對於居住其內之住戶在心理層面上會造成相當大之負面影響,以我國房地產實際上交易市場的經驗判斷,與周遭買賣價格會有明顯之差易,並且會影響購買意願,使得交易上較一般標的困難,且並不適合一般人居住之標的。
本所律師透過傳喚張太太的鄰居、以及死者的親人,證實朱小姐早已知情,使法院判決反還部分價金新台幣100萬元整。